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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年04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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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院协会章程

发布人:行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4 15:54:13 信息来源: 浏览量:104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的名称为“江西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Jiangxi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JH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为更好地保护人们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和《章程》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农村卫生院、卫生所、医务室)和会员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依法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南昌市。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我省医院的改革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机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医疗机构相关评审。开展科学管理学术、技术研究,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促进医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助、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实施院、科两级领导的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进行医院管理人员培训,改善与促进医院的经营管理;

(九)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

(十一)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施等进行规范化建设和质量分析与评价;

(十二)编辑出版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协作,开展医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行相关产品、服务品牌认定和其他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四)加强与省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办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六)制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组织管理办法》《江西省医院协会会议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三章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长。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2.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驻赣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各设区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5.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对本会工作提供无偿支持,且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单位会员的医院领导;

2.本会单位会员的医院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负责人;

3.取得卫生管理(医院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三年以上者;

4.取得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从事医院管理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我省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的省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四)荣誉会长

对医院协会发展管理作出特别贡献的卸任会长,可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通过或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其他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脱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由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数的20%。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本会会员,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爱医院管理工作,在医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区或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四)一般是现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领导或医疗机构部门领导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五)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建议权;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累计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

事资格。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和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健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五)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四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不设立单独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四十三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是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更换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健康委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年6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